在廣州市住建委3月30日出臺的樓市限購政策中,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被不少人誤解為個人不得再買公寓,昨日市住建委對此也進行補充解釋,這一條僅針對一手公寓,二手公寓依然可以在個人之間交易。
據“3·30”樓市限購政策表述,“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法人單位購買的商服類物業不得作為居住使用,再次轉讓時,應當轉讓給法人單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購買的商服類物業可轉讓給法人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個人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轉讓。”
這一條此后也一直被不少人理解為公寓不得再向個人出售,不過最近市場上流傳出一份廣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最新文件卻顯示,“2017年3月30日后個人購買的商服類物業,須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方可再次轉讓,可轉讓給法人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按照這一文件,3月30日限購之后個人又可以繼續買公寓。
個人在3月30日限購之后是否可以再買公寓?針對目前市場上混亂的解讀,市住建委昨日也再度發布解讀一錘定音:3月30日發布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65號)第三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購買的商服類物業可轉讓給法人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個人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轉讓”,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據此在業務操作規程(穗登記[2017]34號)上明確“2017年3月30日后個人購買的商服類物業,須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方可再次轉讓,可轉讓給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屬于政策本意在執行層面的具體辦事細則,并無歧義。
換句話說,3月30日的限購令本身只禁止個人買一手公寓,但二手公寓依然可以繼續買,不過要滿2年才能交易;而一手公寓只能在法人單位之間流通,不得賣給個人。

【回顧】廣州“3·30”樓市限購政策
穗府辦函〔2017〕6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通知如下:
一、加強住房限購政策
(一)居民家庭新購買(新購買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購買,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須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轉讓或辦理析產手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簡稱法人單位,下同)新購買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產證滿3年后方可轉讓。
(二)住房贈與他人的,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住房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從化、增城區內限購(含受贈)1套住房。
二、加強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為防控信貸風險,經廣東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研究通過,對我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以下調整:
(一)對離婚一年以內的住房貸款的申請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
(二)對已成年、未就業、沒有固定收入且還款資金來源于其他共同還款人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嚴格住房貸款條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
(三)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1年以上,非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2年以上,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加強商服類房地產項目管理
(一)商服類(商業和辦公,下同)房地產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為居住用途。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報建商服類房地產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不符合該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規劃將商服類房地產項目改為居住用途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法人單位購買的商服類物業不得作為居住使用,再次轉讓時,應當轉讓給法人單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購買的商服類物業可轉讓給法人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個人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轉讓。
四、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預售許可備案價格明碼標價,已經簽訂認購協議的不得提價或變相加價。
(二)房地產中介機構在房屋交易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房地產調控政策并簽字確認;不得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不得慫恿、協助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不得強迫當事人選擇其指定金融機構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提供或推薦“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服務。
(三)對于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市場交易情況、發布虛假數據、制造市場恐慌、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取消預售許可,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注銷機構備案、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其他當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聯合發展改革、國土規劃、金融、工商、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常態化現場、非現場檢查。舉報電話:12345。
